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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温暖”走访慰问暂行规定
2016-07-06 14:09  

“送温暖”走访慰问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有关精神,构建和谐校园,调动全体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建设贡献力量。经研究对学校“送温暖”走访慰问做如下规定。

一、“送温暖”走访慰问及病困补助的对象和慰问金额

1、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生产,慰问金为300元。

2、身患难于治愈的重症疾病的职工,慰问金为1000元。 

3、突然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治疗的教职工,慰问金800—1000元。

4、家庭突遭天灾人祸的职工,慰问金为500—1000元。

5、因病长期治疗花费巨大造成经济困难的职工,慰问金为500—1000元。

6、教学带头人、新引进的教授、归国博士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慰问金为500—1000元。 

7、其他特殊需要慰问的人员,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实施办法

1、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由妇女委员会负责在一个月内对生育女职工进行慰问。

2、身患难于治愈的重症疾病、因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的职工,由工会陪同院领导在住院一周内前往慰问。

3、教职工去世,由工会陪同校领导及时去家庭慰问。

4、因病长期治疗花费巨大造成经济困难的或家庭突遭天灾人祸教职工,每年春节前夕,由工会牵头组织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走访慰问。慰问对象由分会申报,院工会常委会研究确定。

5、教学带头人、 新引进的教授、归国博士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的慰问工作,由院领导确定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6、其他需要走访慰问的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视具体情况,由工会上报学院研究决定。

三、 经费来源

“送温暖”走访慰问所需经费,从职工福利费列支。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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