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组通字【2015】69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省委管理的企业党委(党组),省委管理的高等院校党委: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值此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离休干部中实行持卡就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离休干部普遍进入了“高龄期”、“高发病期”,实行持卡就医是满足离休干部就医需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
二、离休干部在指定医疗机构凭医疗管理部门颁发的专用卡就医,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由财政部门或医疗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所需经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