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在履行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理论为指导,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在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组成,所有成员均从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相同。
第七条 提案工作组职责: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在教代会换届前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反映重要信息。
4、对提案办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5、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6、评选优秀提案,对办理提案工作中的先进部门,报请民主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 提案工作组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九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为教代会提案人:
1、教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
2、教代会代表团(或小组)可以代表团或联团名义提出提案。
3、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专门工作组可以工作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条 提案的选题应当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包括案由、建议或办法等内容。要求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
第十二条 提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代表团(小组)、专门工作组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团团长(组长)或专门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提案在教代会召开前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2、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3、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4、属于学术研讨范围的。
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前30天征集提案,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不记入大会提案,作为意见或建议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组对征集来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后,提交教代会提案办理组(由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进行审查立案。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提案
1、个人对学院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
2、代表团(小组)联名或民主管理委员会专门工作组提出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建议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 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二十一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各承办部门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二十二条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组留存备案。
第二十三条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谅解。
第二十四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办理组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工作组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的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部门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和办理提案。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条件
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学院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情况属实,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应为接收提案总数的10%左右。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组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