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定期听取、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及时解决教代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院长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处理有关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要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主席团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管理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办法及聘用(劳动)合同、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工伤、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职工购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师、干部、职员、工人,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的25%左右确定,代表比例应向教学一线倾斜,女代表、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学校党政领导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时可以把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院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符合规定后,张榜公布,代表资格生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动免除:
1、调离学校。
2、离校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3、退休。
第十六条 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教职工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行政部门和领导人提出质询。
5、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时开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例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
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票。
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持各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教代会召开期间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小组)、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
l、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审定的问题。
3、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的工作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建代表团(小组)。推荐正、副团长(正副组长)。代表团(小组)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小组)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小组)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小组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召开前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针对学院各方面工作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
提案征集工作应于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进行。代表应在会前两周将填好的提案表报到工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一般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提出。
第三十一条 提案办理组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定立案。未立案的提案作为建议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由大会审议,并报告上一次大会提出的决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可对提案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人及优秀承办部门予以表奖。
第三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和提案工作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
检查后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院党委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由工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建立代表民主议事制度(巡视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旁听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选举办法。
5、选举大会主席团。
6、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相关事项,确定每次会议的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2、审议学院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听取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4、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5、听取和审议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6、分组或集中讨论。
7、大会表决或选举;
8、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9、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词。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书档案,由学院工会负责。归档的文书材料包括: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
2、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筹备工作报告及请示报告。
3、代表选举资料(基层选举情况报告、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5、大会议程表、日程表。
6、院长工作报告、其他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
7、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8、教代会提案表及提案工作报告。
9、主席团、代表团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