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
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7月21日起对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标准予以调整(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